传媒技术学院党总支委员会会议及其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贯彻落实《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认真实行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保证党总支委员会议民主化、科学化、规范化,特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关于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和《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等规定,党总支委员会议事实行民主集中制原则。
第二章 议事范围
第三条 党总支委员会议事范围为:
(1)研究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学校党委工作部署的贯彻落实;
(2)讨论党总支年度和学期工作计划及工作总结;
(3)与院行政一起讨论和决定本单位教学、科研、内部管理等重大改革方案和措施。听取院行政负责人通报教学、科研、人事、财务及行政管理工作中重要事项情况的通报并提出意见和建议。
(4)研究党总支建设、党风廉政建设、党支部建设、党员的管理、发展党员等工作;
(5)研究思想政治工作、精神文明建设、德育工作、教风学风建设等方面的工作;
(6)对本院师生员工在出国、晋升、毕业等方面的工作提出意见,并负责政治审查;
(7)研究本院干部的教育和管理工作,对院行政领导班子的配备和领导干部的选拔向党委提出建议;
(8)研究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研究生会、教代会以及涉及师生利益等方面的工作;
(9)研究改革、发展与稳定工作中的有关重要问题;
(10)研究总支联系范围内的其它问题。
第三章 议题确定
第四条 党总支委员会的议题由书记或副书记确定,党总支委员需要提交会议讨论的问题,可事先向书记或副书记提出,由书记或副书记审定。涉及本单位改革发展的重要议题,书记提出前应与院长充分酝酿。会议要作好准备工作,除临时召集外,党总支委员会议的议题或有关材料应提前1-2天送党总支委员,以便作好议事准备。
第五条 凡未经书记或副书记会前审定的议题而非突发性重大事件需要临时动议的,一般不列入党总支委员会议的议程。
第四章 会议召开
第六条 党总支委员会议由书记召集并主持,书记缺席时,由指定的副书记召集并主持。
第七条 党总支委员会议一般应在全体委员到会方能召开,因故不能出席会议,需向书记或副书记请假;出席会议的委员若少于2/3时,会议应改期进行。不能参加会议的委员,对会议议题如有意见或建议,可在会议前提出。院行政主要负责人不是委员会成员的,可以列席党总支委员会有关会议。
第八条 党总支委员会议,除讨论干部的教育管理、党的建设等问题外,必要时可召开支部扩大会,请有关同志参加。
第九条 党总支委员会议事时,凡涉及到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近姻亲关系的职务聘任、出国和职称晋升的政审、发展党员等问题时,有关成员应主动回避。
第十条 党总支委员会开会时,应做好记录,存档备查。
第五章 议事程序
第十一条 党总支委员会议事,应一事一议,由提出问题的书记、副书记或委员就议题作简要说明,出席会议的成员根据说明充分发表自己的意见。
第十二条 会议主持人要根据讨论情况进行归纳集中,作为会议决定或决议。
第十三条 党总支部委员会议事,实行民主集中制。必须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经应出席会议的委员过半数通过方为有效。对讨论的议题基本一致时可进行口头表决;对经过充分讨论后仍有分歧的议题可进行举手表决;必要时也可采取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表决。表决后,由会议主持人当场宣布表决结果。
第十四条 对少数人的不同意见,应认真考虑。如对重要问题发生争论,双方人数接近,除在紧急情况下必须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执行外,可暂缓作出决定,待进一步调查研究、交换意见后,下次会议再讨论;特殊情况下可将争论情况向上一级党组织报告,请求裁决。
第十五条 对本院行政领导干部的选拔和行政领导班子的配备,党总支可以在组织部门考察前经认真讨论后提出建议名单;如建议名单被否决,应服从党委的决定。
第六章 决定或决议的执行与反馈
第十六条 对未能出席党总支委员会议的委员,会后由书记(副书记)负责向其转告本次会议的情况及其决定。
第十七条 党总支委员会议需要保密的有关内容和决定、决议的形成过程必须严格保密,违者要追究纪律责任。
第十八条 对党总支委员会的决定或决议有不同意见可以保留,或向上级党组织反映,但在本级或上级党组织未作出改变之前,必须无条件地执行。
第十九条 对党总支委员会议的决定、决议,其班子成员应按各自的分工认真组织落实,并将落实情况及时向党总支委员会汇报。
第廿十条 党总支委员会议研究决定的内容,必要时应及时向上一级党组织报告,或传达到全体党员。
传媒技术学院党总支
2018年9月19日